当前位置: 管理一流 【组织领导有力】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及成员奖惩管理规定
点击量:913

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及成员

奖惩管理规定

为促进我单位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激发青年员工的工作热情,根据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制定的《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奖惩管理规定:

一、“青年文明号”成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在年度推优、工资奖金、进修深造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同等条件下,该集体的成员优先予以推荐,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以表彰在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1、能积极向社会服务对象发放服务卡;

2、能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内容提供优质服务;

3、积极参加创建活动知识学习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4、积极参与各种主题活动、表现突出;

5、积极提出解决服务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合理化建议且办法有效可行。

二、获得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优秀青年干部重点加以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并在提拔使用上给予优先。

三、员工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批评,严重者将责令其作书面检讨及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1、对待创建工作活动消极怠慢;

2、不按承诺服务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3、服务过程中态度蛮横,言语不文明,与游客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参加创建活动知识学习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厦门市鼓浪屿游览区管理处音乐厅(科)游客中心

2017年12月01日 

青年文明号奖惩办法(盖章).jpg